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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行审字第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青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青岛市京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布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 全,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青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青岛市京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布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 全,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四方区舞阳路7号A座402。


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式军,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平安路39号1号楼1单元102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0月27日对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青城法罚决字【2010】B34号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在第七法庭举行了听证会,对青城法罚决字【2010】B34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吉布波、史全,被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式军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青城法罚决字【2010】B34号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留置送达。被申请人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青城法罚决字【2010】B34号处罚决定, 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城法罚决字【2010】B34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平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兰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珊 珊


书 记 员 姜 青 秀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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