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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曹某某,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某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第040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答复原告张某某其申请公开的企业注册号为3101061011628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归档保存信息和该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归档保存信息不存在。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对被告所作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不服,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第04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被告市人保局辩称: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本院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证,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9日向被告市人保局申请公开“1、企业注册号:3101061011628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贵局归档保存信息(附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一份);2、企业注册号:3101061011628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归档保存信息(附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被告于同日受理后,经查,其只掌握企业注册号为3102271009480、企业名称为某有限公司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而无原告申请公开的企业注册号为3101061011628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变更归档信息,故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即同年3月16日作出(2011)第04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注册号为3102271009480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企业注册号为3101061011628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等信息进行检索,尽到了谨慎审查、合理关注、认真比对等义务,所作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请,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韩伟忠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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