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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怡沁苑XX。 被告:莲都区XX局。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X号。 法定代表人:桑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XX,男,莲都区XX局副局长。 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怡沁苑XX。

被告:莲都区XX局。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X号。

法定代表人:桑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XX,男,莲都区XX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XX。

原告朱XX诉被告莲都区XX局、第三人陈XX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跃 飞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舒 丽 红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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