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70号 原告上海佰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桥工业区湖南路250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味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韧,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险峰,男,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佰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佰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佰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