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远国。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负责人苏国铭,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金伟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远国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远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国承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