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青行审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局,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于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义,青岛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厚,青岛市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青岛山孚锦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9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礼,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局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水利局对青岛山孚锦浩贸易有限公司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青水河维费决字【2009】第3-113号责令补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在第二十二法庭举行了听证会,对青岛市水利局作出的青水河维费决字【2009】第3-113号责令补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建义、张建厚,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元礼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水利局青水河维费决字【2009】第3-113号责令补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平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珊 珊 书 记 员 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