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12号 原告李超。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超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户口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承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