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佛南法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男,汉族,200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男,汉族,200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鹿马桥镇供销社宿舍。 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是广东雅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以已经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吴晓岚 人民陪审员 周艳桃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