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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行初字第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佛南法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78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佛南法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男,汉族,200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男,汉族,200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槐花村九组。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鹿马桥镇供销社宿舍。

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是广东雅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以已经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吴晓岚

人民陪审员 周艳桃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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