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131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连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灌政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年灌南市容行政罚字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作出“1、应缴纳城市卫生清扫垃圾处理费178.5元;2、并处以罚款535.5元。共计714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25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0)年灌南市容行政罚字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年灌南市容行政罚字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汪 华 审 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