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137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人薛某,男,41岁,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三口镇刘码村2组。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3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薛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4096元。因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25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陈 健 审判 员 汪 华 审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 员 赵 晓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