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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1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137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人薛某,男,41岁,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三口镇刘码村2组。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3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137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人薛某,男,41岁,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三口镇刘码村2组。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3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薛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4096元。因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25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陈 健

审判 员 汪 华

审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 员 赵 晓 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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