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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钱某。 第三人甲某。 第三人乙某。 第三人丙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钱某。
第三人甲某。
第三人乙某。
第三人丙某。
上诉人夏某、周某、夏某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夏某、周某、夏某。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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