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钱某。 第三人甲某。 第三人乙某。 第三人丙某。 上诉人夏某、周某、夏某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夏某、周某、夏某。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