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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亚行初字第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翠玲。 原告董雀丽。 原告张新祥。 原告张条。 原告张利娟。 原告王兵。 原告张登攀。 原告叶玉金。 原告王志伟。 原告何惠萍。 原告王联阁。 原告张春宁。 原告郝坤。 原告李景华。 上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翠玲。
原告董雀丽。
原告张新祥。
原告张条。
原告张利娟。
原告王兵。
原告张登攀。
原告叶玉金。
原告王志伟。
原告何惠萍。
原告王联阁。
原告张春宁。
原告郝坤。
原告李景华。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蓬溪。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夷,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原告王志荣。
委托代理人李安,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夷,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华能(海南)实业开发公司三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敦孝,公司经理。
第三人来洁。
委托代理人高文成,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翠玲、董雀丽、张新祥、张条、张利娟、王兵、张登攀、叶玉金、王志伟、何惠萍、王志荣、王联阁、张春宁、郝坤、李景华请求确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来洁颁发三土房(2005)字第2452号《土地房屋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撤销三土房(2010)字第10230号《土地房屋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以在本院协调下,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撤销三土房(2010)字第10230号《土地房屋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翠玲、董雀丽、张新祥、张条、张利娟、王兵、张登攀、叶玉金、王志伟、何惠萍、王志荣、王联阁、张春宁、郝坤、李景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翠玲、董雀丽、张新祥、张条、张利娟、王兵、张登攀、叶玉金、王志伟、何惠萍、王志荣、王联阁、张春宁、郝坤、李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翠玲、董雀丽、张新祥、张条、张利娟、王兵、张登攀、叶玉金、王志伟、何惠萍、王志荣、王联阁、张春宁、郝坤、李景华负担。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吉 红
审判员 陈 积 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蓝 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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