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非执字第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谢某未自觉全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成素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