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凌白公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徐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燕,女,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晔,女,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第三人翟君福。 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