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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50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英,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50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50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英,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504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宙,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栋1041、104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权,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70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运金,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304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环,女,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金都花园2栋903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康寿,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208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勇,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808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集平,男,汉族,1948年9月29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0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荣,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802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海莲,女,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1701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莲,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2栋502房。

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云,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海鹰,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华、吴伟伟,该局干部。

第三人张明哲,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

第三人袁萌孜,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

第三人袁玉文,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李辉等12人因房产权颁证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李辉等12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是上诉人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辉等12人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辉等12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晋湘

代理审判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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