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3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芳。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毓。 委托代理人李道海。 委托代理人韩明志。 第三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会新。 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潘雅萍。 委托代理人朱斌。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