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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行终字第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湖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乙。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丙。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区******局,住所地湖州市××区××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湖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乙。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丙。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区******局,住所地湖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屠×。

  委托代理人:谢××。

  委托代理人:周乙。

  上诉人杨甲、杨乙诉被上诉人湖州市××区******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湖浔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杨甲、杨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甲、杨乙的委托代理人杨丙、周甲,被上诉人湖州市××区******局的委托代理人谢××、周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甲、杨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甲、杨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甲、杨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甲、杨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何育红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凌烈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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