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 原告刘某因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作出的沪公(普)(白)行决字[2011]第26111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