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路派出所 原告刘某因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路派出所作出的沪公(普)(白)行决字[2011]第26111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