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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卢行初字第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第三人某公。 委托代理人盛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第三人某公。
  委托代理人盛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徐莉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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