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某镇某社区某某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原告桂某某诉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桂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