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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崇行初字第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某镇某社区某某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某镇某社区某某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原告桂某某诉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桂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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