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盛金珍。 委托代理人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孙丽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金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金珍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