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周维松。 委托代理人江永茜。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维松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松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