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盛金珍。 委托代理人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孙丽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金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金珍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