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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田大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田大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建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范志德,上海三林集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田大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6月1日,被告作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撤销浦建委房裁(2010)27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决定》,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大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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