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市行初字第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33号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33号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贾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xx,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局企业注册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xx,女,1xx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村x村xx区xx号x单元xx号。

第三人马xx,男,1xx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街xx号。

第三人娄xx,男,1xx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厂职工,住济南市xx厂xx苑xx号楼x单元xx室。

第三人孙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x区xx号。

以上四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xx,女,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号。

第三人马xx,男,1xx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号。

以上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潘xx、马xxxx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因故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高xx,被告法定代表人贾xx的委托代理人邹xx、张xx,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第三人潘xx、马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潘xx、马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10日,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济xx个处字(2011)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取得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查实,并由山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所【2xx2】文检字第xx号)等证据,证明当事人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提交的2009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10月9日娄xx与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的签名均不是娄xx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

2、当事人2009年10月15日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

3、济南市xx区法院2011年12月5日9时至11时法庭庭审笔录(第一次)复印件;

4、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2010年8月23日9时46分至11时13分、12时04分至14时03分、2010年11月9日对潘xx及2010年8月23日对马xx所做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5、娄xx身份证复印件;

6、2011年12月22日对娄xx的询问笔录;

7、2011年12月22日,娄xx对2009年10月15日变更登记档案中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质证意见;

8、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x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撤销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立案审批表;证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根据举报对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立案调查。

2、2011年9月13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批准延期30日。

3、2011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批准继续延期。

4、案件审议委员会案件审批表;

5、2012年1月30日对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

7、邮件查询结果;

8、公告送达;

9、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2009年10月15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马xx变更为潘xx,2009年11月3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潘xx变更为丰xx。

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1997年10月16日公司的股东是马xx、娄xx,2009年10月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潘xx、马xx;

11、公司股东出资信息:2009年10月9日,潘xx以货币出资92万元,占持股比例为92%、马xx以货币出资8万元,占持股比例为8%。

12、法定代表人信息;

13、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14、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娄xx股权8万元转让给马xx。

15、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准予设立变更登记通知书;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8、2011年12月5日9时至11时济南市xx区法院的法庭庭审笔录;娄xx自述,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娄xx股权8万元转让给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不知情,其中的娄xx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19、2010年8月23日9时46分至同日11时13分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潘xx的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潘xx承认,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从马xx、娄xx变更到潘xx、马xx名下,马xx、娄xx没有到xx局去。是自己从xx公共汽车站牌看到了"办证"的电话对方说能给办股权转让的事,不用当事人到场。马xx是有病去不了,娄xx是干股,本身没出钱,所以办股权转让没有告诉他。马xx有授权委托书,办证那天,潘xx给"办证"的打电话,来了两个人,他们提前办好了马xx与娄xx的假身份证,到xx局登记大厅办了股权转让,办完了,给这两个人1000元钱。

20、2010年8月23日12时04分至同日14时03分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潘xx的询问笔录;

21、2010年11月9日10时04分至同日10时21分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潘xx的询问笔录;

22、2010年8月23日12时15分至同日13时45分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马xx的询问笔录;马xx陈述:在我父亲第二次住院,器官切开后,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母亲让我到xx局办个股权转让手续,我就跟我母亲到了xx路上的xx局,同去的还有两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只是按照我母亲说的在一些材料上签字,我母亲没给我说详情,只说是个股权转让,过了一个月左右,我母亲又叫我到了xx局,到xx局的还有两个女的,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23、娄xx的身份证复印件;

24、2011年12月22日14时15分至同日15时30分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对娄xx的询问笔录;娄xx自述,自己出资8万元,马xx出资92万元共同成立了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自己对2009年10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知情,也没有在2009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及2009年10月9日的娄xx转让给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

25、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0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书(附检材:2009年10月9日娄xx与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该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人娄xx申请对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娄xx签名是否是娄xx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娄xx签名不是娄xx本人所写。

26、国家xx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xx法字(20xx)第xx号),……xx行政机关对其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公司已经提出听证申请且xx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后,股东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救济,但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因此,在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况下。股东自行提出听证申请的,xx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受理。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28、《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其中x-xx号证据为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被告在济xx字企告听字(20xx)第3xx0xx号听证告知书中遗漏了当事人,严重侵犯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本行政处罚是撤销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xx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xx变更登记后,又在2009年11月3日经过被告进行了合法的xx变更登记,同样也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自2009年11月3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丰xx,股东由丰xx和张xx组成。而被告在此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中遗漏了xx公司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丰xx和张xx),上述两人同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应属于利害关系人。被告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告知xx公司的现股东丰xx、张xx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这样被告剥夺了丰xx和张xx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违法。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送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二)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三)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送达方法穷尽的情况下,直接在2009年12月31日采取公告送达,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严重xx期。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固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xx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xx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而本案被告2011年6月接到娄xx等人的申请,8月对丰xx、张xx进行调查,被告却在2012年12月份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法xx期。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可撤销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12行:"撤销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实际上在2009年11月3日xx公司在被告处又进行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告2009年11月3日所做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取代了2009年10月15日所做的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10月15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消灭,其法律意义由2009年11月3日的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故2009年10月15日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可撤销的内容,该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确定违法或行政赔偿的法律意义。

五、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8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条款只是规定了申请人的责任。而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确认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扩大本条款的适用范围,曲解法律,直接将本条款列为违法行为的种类,这是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所谓认定违法行为的8个证据都是被告东拼西凑而来,无司法确认,不能作为被告认定的事实依据。

综上,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严重违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xx个处字(2xxx)第1xxx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xx个处字(20xx)第1xxx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公告;

2、2009年10月26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3、2009年10月30日潘xx、马xx与丰xx、张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该证据不是被告办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档案中的材料)。

4、2009年10月30日马xx与丰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5、2009年10月26日潘xx与丰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2009年10月26日潘xx与张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7、银行汇票申请书;

8、个人转让凭条及收到条等;

9、遗嘱一份。

原告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2009年10月30日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丰xx,股东由潘xx、马xx变更为丰xx、张xx。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辩称:一、我局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xx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12年2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xx字企告听字(20xx)第3xx0xx号),已依法告知原告拟处罚内容和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告诉状中所称"应当告知股东丰xx、张xx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虽然存在利益上的关系,但股东与公司又是各自独立的主体,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而非其股东丰xx、张xx。根据国家xx总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xx法字[20xx]第xx号)的规定,xx机关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股东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原告称我局"剥夺丰xx、张xx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合法。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联系原告要求其直接签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本局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但邮局未及时出具送达回执,查询邮件送达结果也无法确定是否送达。本局遂于2012年12月31日在《济南xx》向原告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本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完全符合《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马xx、娄xx股权转让等诸多民事法律关系,且举报人曾向xx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潘xx的刑事责任,并在我局调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特别复杂。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延长调查处理期限。

四、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我局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先后对相关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有关人员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调取了原告的登记档案,并从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等机关调取了部分证据。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的签名不是娄xx本人所写,且娄xx明确表示其对此并不知情,转让股权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原告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陈述认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另补充被告作出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有了第二次具体行政行为就否定了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但是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机关有处罚及撤销公司登记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潘xx、马xx陈述认为:潘xx、马xx被被告通知依法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听证会,但被告作出被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给潘xx与马xx送达。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仅是娄xx8%股权转让给马xx不真实,而对马xx92%股权转让没有涉及,该处罚决定书以部分事实否定了整个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3号、9号证据,其在办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他当事人对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马xx,股东为马xx、娄xx。马xx拥有该公司股权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娄xx拥有该公司股权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第三人马xx系马xx之女,第三人马xx系马xx之子,第三人孙xx系马xx之母,第三人马xx与第三人马xx的母亲侯xx于19xx年与马xx离婚,后马xx与第三人潘xx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即本案第三人马xx。马xx于2010年3月21日死亡。

2009年10月15日,被告根据第三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批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xx变更为潘xx,马xx、娄xx退出股东,公司股权92%(92万元)转让给潘xx,娄xx公司股权8%(8万元)转让给马xx,潘xx、马xx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2009年11月3日,被告根据张xx、丰xx、潘xx、马xx共同提交的第三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材料,批准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潘xx变更为丰xx,潘xx、马xx退出股东,潘xx持有公司股权92万元(占注册资本92%),将其中5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xx,42万元股权转让给丰xx。马xx持有的股权8万元转让给丰xx。丰xx、张xx任该公司的新股东。

2011年6月17日,孙xx、马xx、马xx向被告邮寄撤销xx登记申请书,举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于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被告接到举报后,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2011年9月13日,被告认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拟延长30日。2011年10月11日,被告审议委员会又以案件需进行外围调查为由,作出继续延期处理决定。2012年2月13日,被告给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下发听证告知书,后被告依法举行了听证,听证后,娄xx向被告提交了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0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娄xx签名不是娄xx本人所写。2012年12月10日,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在向原告邮寄送达不成,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联系不到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31日在《济南xx》公告送达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另关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被告处办理的xx登记,马xx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并依法作出(20xx)市行初字第xx-x、xx-x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xx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在被告处办理的,故被告作出撤销该次登记的行政主体适格,并且是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内作出的。

娄xx向被告提交的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0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书,虽然是在被告听证后提交的,但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该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成立。且因为该司法鉴定书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其司法鉴定结论与被告提交的其他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即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提交的2009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10月9日娄xx与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的签名均不是娄xx本人所写。也就是说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在办理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处罚的情形,故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起诉状中的起诉理由被告已一一进行了答辩,被告的答辩有理有据,依法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慧东

人员陪审员 尹翠美

人员陪审员 周庆华









二Ο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