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奚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原告奚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沪公普教字第25号批复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4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9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本案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奚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