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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何金寿,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金寿因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1)美行不字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定,依法判决海南省公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何金寿,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金寿因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1)美行不字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定,依法判决海南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请求判决海南省公安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理由是:1、对上诉人请求海南省公安厅鉴定琼山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时间记录真伪》的信访事项,超出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给予答复是行政不作为;2、海南省公安厅超出法定期限,公布琼山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时间记录》,给上诉人权利义务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承担对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金寿系以海南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应负相应责任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决上诉人2010年1月12日向海南省公安厅提起,海南省公安厅向定安县公安局移交办理的,请求鉴定海口市琼山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时间记录真伪》的信访事项超出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给予答复行为是行政不作为;2、判决海南省公安厅超出法定期限,公布琼山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时间记录》,致使上诉人应该知道但拖延至二年多后才知道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伤者不及时造成死亡,依法应承担对上诉人所造成损失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一项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海南省公安厅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海南省公安厅已告知上诉人就该信访事项应向原办案单位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提出,故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第二项诉求,因为公布海口市琼山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时间记录》不是海南省公安厅的法定职责,所以该项诉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何金寿请求撤销原审行政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于上诉人提出判决海南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及应负相应责任的上诉请求,因该上诉请求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


              代理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崇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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