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97号 原告潘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苏国铭。 原告潘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