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生良。 原告张嘉杰。 法定代表人张生良(系原告张嘉杰之父)。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第三人蔡惠萍,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1276号2室。 原告张生良、张嘉杰诉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生良、张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良、张嘉杰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