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96号 原告王亮。 委托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珏,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海军,男,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亮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亮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