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刘刚。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4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局长。 原告刘刚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