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9号 原告黄顺福。 委托代理人黄才福。 委托代理人吴国策,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9号

原告黄顺福。

委托代理人黄才福。

委托代理人吴国策,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根福。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

原告黄顺福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撤销宅基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顺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顺福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