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29号 原告黄顺福。 委托代理人黄才福。 委托代理人吴国策,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根福。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 原告黄顺福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撤销宅基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顺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顺福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