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B因户口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B因户口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0年12月7日,甲单位作出浦(10)017号《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以下简称: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以违规迁入为由将A、B户口从本市浦东新区塘桥二村某号某室迁回原迁出地本市闵行区鹤庆路某弄某号某室。
另查明,2011年1月25日,案外人C(系A、B之媳)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单位所作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A、B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2011年4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浦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甲单位所作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A、B和甲单位确认(2011)浦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3月14日,A、B以甲单位所作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甲单位所作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
原审认为,(2011)浦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已撤销甲单位所作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A、B不能再对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B的起诉。A、B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中,上诉人A、B起诉要求撤销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已被原审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撤销。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亦确认(2011)浦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已生效,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标的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已为(2011)浦行初字第34号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上诉人A、B就系争户口处理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A、B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