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86号 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商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良,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岭,女,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柳鹏,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