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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行终字第1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青行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青行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唐元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盛,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滨,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海峰,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成信,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大交镇北册村第五居民组,系张海峰之父。


上诉人青岛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海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在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福盛、王晓滨,原审第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刚、张成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在工作时未按流程操作,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审查明:第三人张海峰原系原告青岛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2010年6月11日晚22时左右,第三人在工作中被冷拔丝打伤左眼,经医院诊断后,被采取眼内容物剜除术。2010年8月23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原告就此举证。原告在期限内没有向被告提交证据。2010年9月19日被告根据第三人证据、及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0]第07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海峰为工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城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判认为:《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违反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因此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第三人的申请、病历、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书,能够证明第三人在工作时被冷拔丝打伤左眼,并导致左眼内容物被剜除。被告据此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三人在工作时未按流程操作,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职工是否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发生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受伤是个人行为造成的,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发生事故时没有违反流程操作,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我院,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上诉人对原审审判程序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称原审第三人违反流程操作,但操作不当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上诉人仅据此认为原审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桂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国 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崧


书 记 员 李 珊 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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