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赔偿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赔初字第3号 原告王*。 被告*县人民政府,地址在(略)。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县长。 委托代理人陶正贤,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略)。 法定代表人仝亚德,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王*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因原诉请不当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祁贵明 代理审判员 任礼光 人民陪审员 黄传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