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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2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205号 原告黄伟忠。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205号
原告黄伟忠。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黄伟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第2903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903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忠及委托代理人吕伴,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鑫、齐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黄伟忠就其名称为“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第29032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就本案而言,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记载,当所测溶液为离子浓度较高的溶液时,其相应的等效物理模型可以简化为一个电阻(如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的RSDL),但当溶液为纯水时,其相应的等效物理模型中的电容(如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的Cp)就不能忽略了,此时采用现有的交流测定法准确度不高。为此,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其能够减少电导率的电容效应和极化效应对测量的影响,扩大电导池的测量范围。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只记载了对电导池的两极施加方波交流信号,并测量电导池的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并未记载如何根据所测定的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来计算不同情况下电导池的电导率。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指出,根据物理学中常规的电导率计算公式G=I/V,在知道电压和电流的情况下能够计算出电导率,但是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对溶液中的电容(Cp)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进行电导率的测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上述经典的物理学中的电导率公式在忽略电容容抗的情况下进行的计算,不能如本申请所声称的得出准确的电导率。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测定溶液中电容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计算电导率的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1中记载了“参看图3,对电导池1的两极施加一个半周脉宽为t的交流方波信号Vi,其波形如图3a,通过测量电导池1的电流信号在任一半周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任一半周51-100%t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导率”;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2中记载了“参看图5,对电导池1的两极施加一个半周脉宽为t的交流方波信号Vi,其波形如图3a,通过测量电导池1的电流信号在任一半周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任一半周51-100%t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阻率”,结合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的其他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待测电导池的两极施加交流方波信号,并通过直接测量电导池在任一脉冲半周内某一时间点上的值X1或X2,计算出电导率或电阻率并求出X1/X2的值,通过该比值于预定阈值之间的大小比较来判断电导池极化现象的严重程度。但是,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对两极施加了交流方波信号的电导池直接测量其电流或电压值,这样在出现电导池发生极化效应时,所测得的电流或电压值并非恒定准确的,这样得出的X1/X2的值并不能反应出电导池是否已经出现了极化效应,因为在电导池已经出现极化效应、但根据所测不同脉冲半周内的X1和X2计算出的X1/X2的值可能并未超过阈值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判断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充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对于溶液为纯水的电导池,其物理模型中的等效电容不能忽略,否则测量不准确,但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如何选定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就完全可以避开电导池中的电容Cp对电导测量的影响,也未记载如何选取没有电容容抗影响的数据进行纯水状态下的电导率计算;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知道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的选择标准为何的情况下,即使通过有限次的实验也无法选取出满足需要的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知道依据怎样的条件或情况来选择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就能完全可以避开电导池中的电容Cp对电导测量的影响;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什么样的数据是没有电容容抗影响的数据,什么样的数据是有电容容抗影响的数据,选择没有电容容抗影响的数据的条件或标准为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使用何种频率的方波交流源、如何选定Tx1和Tx2的时间以及如何选取没有电容容抗影响的数据进行电导率的计算,就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明确记载了“由于本发明的测量方法及计算方法可确定电导电极的极化程度,当极化效应很大且已对测量产生影响时,可对使用者提出警示,表明应当更换更大的电导池常数的电导电极进行可靠的测量,以避免进行错误的测量”,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虽然通过使用幅值稳定交流方波信号,但在测量过程中仍然会出现极化效应,甚至会出现导致测量错误的严重极化效应。虽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电导池的两极施加了一个幅值稳定的电流信号或电压信号,但这并不代表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极化状态,所测得的X1和X2永远是恒定的或者在程度和方向上均有相同的变化。相反,随着测量的进展、极化效应的出现,电导池的信号并非是恒定不变的(这从本申请说明书的附图3c、3d和附图5c、5d也可得到证实),这就会出现有可能在不同周期内所获得的X1和X2均由于极化效应而导致测量不准确的情况下,X1/X2的值却等于1或在规定的阈值范围内,并使人误以为电导池的极化效应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综上可知,黄伟忠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032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5日对200610024967.9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黄伟忠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一、本申请采用的交流信号源为方波交流源,且幅值稳定,将极化效应影响可以降至最低。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极化状态,本申请的方法测量的值X1和X2是准确的。本申请只要选定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就可以完全避开电导池中的电容Cp对电导测量的影响。至于如何选定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须创造性劳动,只要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进行选定。在准确测量出Tx1和Tx2的对应电导值后,如何消除两次测量的误差,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可以通过算数平均值计算方法来消除,这一点无须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二、对于第29032号决定认定的“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对两极施加了交流方波信号的电导池直接测量其电流或电压值,这样在出现电导池发生极化效应时,所测得的电流或电压值并非恒定准确的,这样得出的X1/X2的值并不能反应出电导池是否已经出现了极化效应,因为在电导池已经出现极化效应、但根据所测不同脉冲半周内的X1和X2计算出的X1/X2的值可能并未超过阈值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判断是不准确的。”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本申请是通过在电导池两极施加一个幅值稳定的电流信号和电压信号,这样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极化状态,都能够准确地测量出Tx1和Tx2的电流值或电压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29032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29032号决定中的意见。第290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维持第29032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黄伟忠于2006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号为200610024967.9号,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08年8月15日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黄伟忠于2006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说明书中只是提到了测量电导池的信号在任一半周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任一半周51-100%t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导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述X1和X2是什么数值,也未对如何利用X1和X2计算出电导率作出说明;(2)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减少电导率的电容效应和极化效应对测量的影响,扩大电导池的测量范围,使小电导池常数的电导池能在国家标准电导溶液中正常标定的溶液电导率测量方法,因此如何通过所测的X1和X2计算出电导率是实现本发明的关键,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相关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黄伟忠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2项权利要求。黄伟忠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明确记载了本申请测量电导池的信号为电导池的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实施例1和实施例2分别给出了X1和X2是某一Tx1和Tx2的电流值或电压值。(2)本申请所采用的交流信号源为方波交流源,且幅值稳定,将极化效应影响降至最低,另根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和图3a和图3可以看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极化状态,本发明的方法测量的值X1和X2是准确的,在实施例中,在得知Tx1和Tx2的电流值,加上输入信号为幅值稳定且已知的方波信号源,其电压幅值设定为已知的Vr,根据物理学中的电导率公式G=I/V,可以计算出电导率。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6日向黄伟忠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对溶液中的电容(Cp)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进行电导率的测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上述经典的物理学中的电导率公式在忽略电容容抗的情况下进行的计算,不能如本申请所声称的得出准确的电导率。(2)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对两极施加了交流方波信号的电导池直接测量其电流或电压值,这样在出现电导池发生极化效应时,所测得的电流或电压值并非恒定准确的,这样得出的X1/X2的值并不能反应出电导池是否已经出现了极化效应,因为在电导池出现极化效应,但根据所测不同脉冲半周内的X1和X2计算出的X1/X2的值可能并未超过阈值范围,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黄伟忠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是对电导池的两极施加一个半周脉宽为t且幅值稳定的交流信号源,通过测量电导池的信号在任一半周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任一半周51-100%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导率或电阻率值,采用的交流信号源为方波交流源,测量电导池的信号为电导池的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当X1/X2的值大于某一预先设定的上限值或X2/
X1的值小于某一预先设定的下限值时,提出测量报警,要求更换更大的电导池常数的电导电极进行可靠的测量,以避免进行有较大测量误差的测量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电导池的两极施加一个半周脉宽为t且幅值稳定的交流信号源,通过测量电导池的信号在上半周的上升沿或下半周的下降沿开始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此上半周下降沿或此下半周的上升沿前0-49%t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导率或电阻率值。
2010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032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29032号决定,黄伟忠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根据第29032号决定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就本案而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记载,当所测溶液为离子浓度较高的溶液时,其相应的等效物理模型可以简化为一个电阻(如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的RSDL),但当溶液为纯水时,其相应的等效物理模型中的电容(如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中的Cp)就不能忽略了,此时采用现有的交流测定法准确度不高。为此,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其能够减少电导率的电容效应和极化效应对测量的影响,扩大电导池的测量范围。但是,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只是提到了测量电导池的信号在任一半周0-49%t范围内某一Tx1时的值X1,和任一半周51-100%t范围内某一Tx2时的值X2,计算出电导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利用X1和X2计算出电导率。其次,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对溶液中的电容(Cp)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进行电导率的测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上述经典的物理学中的电导率公式在忽略电容容抗的情况下进行的计算,不能如本申请所声称的得出准确的电导率。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测定溶液中电容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计算电导率的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第29032号决定认定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认定并无不妥之处,本院应予维持。
黄伟忠起诉认为,本申请只要选定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就可以完全避开电导池中的电容Cp对电导测量的影响;至于如何选定Tx1和Tx2的时间和方波交流源的频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须创造性劳动,只要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进行选定。该主张仍未能给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的如何在电容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计算电导率的方法和公式,且仅限于原告自述,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032号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黄伟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 张 中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杨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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