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系陈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系陈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上海金沙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某、潘某某因颁发房地产权证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座落于本市嘉定区城中路41弄某号104室房屋原系赵某某(陈某某之岳母)单位福利性分房所得,该楼房由农业银行嘉定支行出资建造,于1981年竣工。房改时,该房产由赵某某购得,后经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至上诉人陈某某名下。上海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置业)的前身于1993年占用该房之墙体及天井阳台,封堵该房的门窗而无证无照在居民的住宅内插建连接体商铺,造成该房失去了通风透光的正常房屋结构。被上诉人在颁发房产证时利用权力将上诉人房屋南面的天井院落也登记到其名下。上诉人为此起诉至法院,但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涂改的房产证是赵某某的,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赵某某起诉后又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房屋已转让他人,原产权人无权起诉。”上诉人在2009年12月7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在2009年11月4日发出的违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的《更正登记告知书》,将上诉人房地产簿中与房地产权证上一致的土地独用面积和房地产权证附图中的面积,擅自改成不一致。2009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与金沙置业的前身存在未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出了颁发沪房地嘉字(2009)第03312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2010年3月30日和4月1日,金沙置业上门闹事,并在门上加锁,强迫关门停业,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负责。另,上诉人在加拿大,为诉讼而需要的机票、律师费等支出属于实际损失,估计费用约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予赔偿。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故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沪房地嘉字(2009)第03312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涉诉的沪房地嘉字(2009)第033122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系金沙置业,该证由原权利人上海嘉定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物业)因房地产转让变更而来,房屋座落于本市嘉定区城中路某号。原权利人金沙物业于1999年4月22日取得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房地产权证。案外人赵某某于1999年10月12日通过公房出售取得本市嘉定区城中路41弄某号104室房屋的房地产权,上诉人陈某某、潘某某于2002年1月通过房屋买卖从赵某某处取得该104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上诉人等取得的104室房地产权利均发生在金沙物业取得涉案被诉房地产权利之后。2007年,陈某某等亦曾就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1999年4月向金沙物业核发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以陈某某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现陈某某、潘某某认为本市嘉定区城中路某号的房地产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核发沪房地嘉字(2009)第033122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