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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行初字第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乐行初字第7号 原告陈小姨,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斌,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章沅,男汉族。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邢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乐行初字第7号


原告陈小姨,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斌,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章沅,男汉族。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邢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河,男,黎族。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韩安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晖,男,汉族。
原告陈小姨因要求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积极为其采取补救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为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姨负担。(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25元)。







审 判 长 林 珠
审 判 员 何泽昌
代理审判员 郑冬松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增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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