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乐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陈玉照,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斌,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章沅,男,汉族。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邢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河,男,黎族。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韩安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晖,男,汉族。 原告陈玉照因要求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积极为其采取补救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为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照负担。(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25元)。 审 判 长 林 珠 审 判 员 何泽昌 代理审判员 郑冬松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增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