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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六仔,该社社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邹水平,该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六仔,该社社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邹水平,该社社长。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凡、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礼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路生,该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英秀,女,该县林业局股长。
原审第三人郭永生,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昌江黎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伯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十二经济社)、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十三经济社)因其诉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给原审第三人郭永生颁发林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于2010年12月29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4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第十二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郭六仔及其与第十三经济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凡、唐德武,被上诉人昌江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路生、陶英秀,原审第三人郭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一、原判中,昌江县政府有3名委托代理人,分别是李路生、容丽、陶英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的规定。二、原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在答辩和陈述中提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庭审时,法庭亦将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归纳为争议焦点问题,但未予审理,也未对此作出判决,属漏审漏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慧
审 判 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冯 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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