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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市某新区某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孙某、甲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市某新区某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孙某、甲某、乙某因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0年11月24日,孙某、乙某、甲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某新区某镇高南村大顾家宅28号房屋是其购买并居住使用的房屋。上海市某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建交委)向上海市某新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核发的浦建房拆许字(2004)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浦建委房拆许延字(2007)第4-0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亦为违法,故诉请:1、判决确认浦建委房拆许延字(2007)第4-0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违法;2、赔偿其住房财产损失人民币380万元。某建交委原审辩称,乙某、甲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另外,其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同月29日将该延期公告张贴在拆迁范围内的行南路420号。孙某等现在提起诉讼及赔偿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据:1、浦建委房拆许延字(2007)第4-0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2、公告照片。乙某对公告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但不肯预缴鉴定费用,送检材料被司法鉴定机构退回。在2011年4月25日原审庭审过程中,乙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审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某建交委出示的证据证明孙某等在2007年6月应当知道被诉拆迁期延长许可的内容,现孙某直至2010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故孙某等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此,依法裁定驳回孙某、甲某的起诉。裁定后,孙某、甲某、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孙某、甲某、乙某诉称,原审认定“乙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事实和程序错误。原审未经实体权利审理,认定甲某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也是事实和程序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告照片是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原审不准许上诉人对公告照片进行司法鉴定是违法的。上诉人的起诉和请求行政赔偿没有超过2年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某建交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公告和照片都是真实的。上诉人在另案中也申请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公告照片未经过合成处理。上诉人应当知道公告内容,现提起诉讼超过2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第三人某镇政府述称,同意被上诉人意见,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上诉人某建交委在原审中已提供公告及照片,证明其于2007年6月27日向第三人某镇政府颁发浦建委房拆许延字(2007)第4-0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同月29日张贴于某镇行南路420号,该地点在拆迁范围内。上诉人孙某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知道上述公告内容。故上诉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某建交委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的浦建委房拆许延字(2007)第4-0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违法,显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故上诉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乙某申请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告照片进行司法鉴定,但未按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通知缴纳鉴定费用,造成申请鉴定材料被退回,该后果应由上诉人乙某自负,并非原审不准许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经查上诉人乙某在原审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审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并未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上诉人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某新区某镇高南村大顾家宅28号房屋所有权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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