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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 雅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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