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324号 申请执行人:陆兴云,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北梅湾六社南23之10号。 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玫瑰三街2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 陆兴云与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3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陆兴云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 七 月 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