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57号 原告上海浦东闻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滨三村严家宅5号。 法定代表人严雨青,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局长。 原告上海浦东闻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闻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闻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