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被执行人上海某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7月1日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关于尚未缴纳的部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缪红娟 审 判 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