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15号 原告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上南路38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第三人翁旭丰,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牛庄路781号。 原告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第三人翁旭丰房屋登记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