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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京非诉行审字第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京非诉行审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秦双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峻,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小露,市劳动监察支队科长。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京非诉行审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秦双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峻,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小露,市劳动监察支队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亚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镇江市谏壁镇晓村。

法定代表人许华达,该公司经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镇江市亚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镇人社察罚字〔201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镇人社察罚字〔201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秋

代理审判员 孙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知 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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