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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学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学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灵,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会,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显贵,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科公务员。

一审第三人包中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

一审原告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劳务公司)与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一审第三人包中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原告天泰劳务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1)涪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天泰劳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2010年2月26日,包中文在天泰劳务公司工作。同年3月27日18时左右,包中文在其作业场所作业时,因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栈公司)所属商品砼输送管爆裂、脱落,砸中包中文。包中文伤后经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2010年5月13日,新兴栈公司与包中文就受伤赔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新兴栈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2010年5月27日,包中文向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2010年7月19日,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包中文与天泰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包中文属于因工受伤。天泰劳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0年10月26日,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涪府复决[201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认为,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包中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天泰劳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天泰劳务公司与包中文对包中文在天泰劳务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包中文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因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包中文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应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至于包中文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予以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天泰劳务公司负担。

上诉人天泰劳务公司上诉称,包中文因工受伤后已获得新兴栈公司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76801.14元,没有必要再向上诉人申请工伤待遇赔偿。请求撤销(2011)涪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一并撤销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

被上诉人涪陵区人力社保局辩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有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因获得了其他赔偿而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一审第三人包中文辩称,包中文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与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关系。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件详情单、包中文提交的证据清单,证明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2、天泰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天泰劳务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单位。3、包中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包中文是合格的劳动者。4、贺××、刘×、廖××出具的证人证言,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对贺××、刘×进行调查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包中文在天泰劳务公司工作时受伤。5、包中文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证明包中文受伤治疗的情况。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天泰劳务公司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涪府复决 [201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2、报销单、包中文与新兴栈公司的协议书,证明包中文此次因工受伤已获得新兴栈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

上述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本院认定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的规定,本案就涪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430号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判决维持。至于包中文获得新兴栈公司给付的民事赔偿后,是否有权或有必要请求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天泰劳务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天泰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重庆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煜

代理审判员 刘 厚 勇

代理审判员 谭 晓 琪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况 小 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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